征集项目合作方的公告
项目标的名称:韶关“创智城”项目
挂牌期:2016年4月14日至2016年4月18日
标的基本情况:
情况简介:
1.合作项目地理位置及面积
合作项目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沐溪大道170号韶关市莞韶产业转移工业园莞韶大厦西侧(韶府国用2015第03020010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6,732平方米;已办理完成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2.土地权属、用途、使用期限
合作项目的现使用权人为韶关市粤商科技创新园有限公司,土地用途为商业、居住混合用地,使用期限为商业40(至2055年3月8日)住宅70年(至2085年3月8日)。
权属人:韶关市粤商科技创新园有限公司
标的评估及核准情况:
评估机构:广东衡信资产评估与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粤衡评报字【2016】00101004号
核准备案日期:二0一六年四月七日
评估基准日: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标的对应评估值:59,001,280.00元
合作形式:征集项目合作方
资产所有制:国有
权属人基本情况:
权属人名称:韶关市粤商科技创新园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沐溪大道168号韶关市辉越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科研服务楼A704室
注册资本:4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黄琪耀
监管机构:广东省粤科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征集行为内部决议:韶关市粤商科技创新园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征集行为批准情况:广东省东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广东省粤科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合作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1.意向合作方须为合法成立、有效存续、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的境内企业法人。本项目接受单一企业或联合体申请报名,加入联合体的各单一法人主体均需符合以上标准。
2.合作方在提交申请书时,需提供金额不少于6000万元的资金证明文件。
合作方应当履行的义务:
1.合作方与征集方共同投资本项目项目,合作方须承诺在项目投资中出资额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合作方需在签署“合作合同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投资资金的落实,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投资出资,落实的投资资金的总规模不得低于3亿元。
2.合作方负责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和规划报建、建筑方案调整、设计勘察施工总承包招投标、项目工程监理招投标、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以及项目全部建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城市配套费、建筑装修费用等)。征集方在2016年3月31日前,为本项目已支出的费用,均由征集方承担。在2016年3月31日后,发生的与本项目有关的费用(不包括征集方的管理费用),由合作方承担。
3.合作方负责项目已建房屋的营销策划和销售。
4.合作方在本项目中的建设投资的综合造价需按照住宅每平方米不高于2400元人民币,商业办公每平方米不高于280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控制。
5.合作方在本项目中的建设投资的综合造价住宅每平方米不得低于2200元人民币,商业办公每平方米不得低于2500元人民币。
6.合作方按“合作合同书”的约定,将征集方应分得现金收益支付到征集方的指定账户,发生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7.合作方按“合作合同书”的约定,将征集方应分得的房产面积确权登记至征集方名下,登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8.项目开发建设期间的建设工程管理由合作方全权负责。
9.合作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对建设工程管理须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10.合作方须按项目土地挂牌时国有土地出让文件规定的开发目标和基本要求进行开发,具体按属地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要点进行开发,具体项目名称和规划要点按属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发批准的文件确定。
11.合作方须按征集方通知的时间、地点与征集方正式签订“合作合同书”。
合作权益分配原则、办法:
(一)合作权益分配原则
征集方和合作方按照约定签订“合作合同书”后,须按照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条件,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出让合同进行开发项目宗地,项目开发完成后,按以下原则进行合作权益分配:
征集方以土地评估价作价与合作方及征集方共同进行项目投资,按照土地作价在项目投资中的占比,分配在项目开发中产生的现金收入和应分得的物业。
(二)物业具体分配办法
(1)上述物业分配面积的位置、楼层、朝向由征集方和合作方双方原则上按各类物业当时的市场销售平均单价,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协商,依法依规平等进行分配及办理确权登记事宜。
(2)本项目建成后,合作方按“合作合同书”的约定,将征集方应分得产权面积的房产确权登记至征集方名下的手续办理完毕,登记过程中双方必须依法依规提供有效的文件资料,发生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3)合作方如需回购征集方应分得的全部或部分物业面积的,经征集方同意,合作方应按当时市场价格(以经双方一致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回购物业估价时点的评估价格为回购价格依据)回购。
其他需披露事项:
(一)合作项目的住宅用地建成后的房屋销售须毛坯房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4000元的价格进行限价销售。
(二)合作项目中的住宅用地占比不得高于40%,不能按照土地出让文件中列明的商业办公面积大于16%即可的条件执行。
(三)合作项目中项目用地中涉及到的现有建筑物的拆除发生的拆除费用由合作方承担,因拆除产生的补偿费用由征集方承担。
(四)挂牌期内,若仅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则按规定的合作条件,采取协议的方式确定合作方,确定合作方后,按照征集方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合同书》;若有二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则采取评审方式确定合作方,采取综合评审方式确定合作方。评审方法和标准:(1)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由主管部门代表1人、征集方代表2人;其余4人由征集方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本项目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2)评审基本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评审人受理接收合格意向合作方提交的参加评审文件;在规定的评审时间、地点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在规定的评审地点,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封闭式评审;(3)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审分法,其中,经济价格要素占评分权重的70%,商务技术要素占评分权重的30%;(4)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预合作方;(5)评审过程由征集方代表对整个评审过程进行见证监督。评审的具体程序与相关细则详见评审文件。
特别约定:
(一)合作方应当知悉,本项目最终签订的“合作合同书”将保留生效条件,须待有权批准单位对本项目审核通过后方能生效,并最终确定合作方。
(二)本项目的各项外部报批主体为征集方,办理本项目开发手续过程中合作方必须提供有关项目资料、信息,配合征集方完成项目各项合规性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等各项外部报批工作。
(三)合作方在挂牌期内向征集方指定账户交纳项目合作保证金人民币600万元,在合作方与征集方完成“合作合同书”的签署后的30个工作日内,项目投资落实完成后,上述保证金应当无息转入为项目合作各方设立的账号内作为合作方的项目投资出资。
(四)若项目属地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调增该项目容积面积,双方根据合作方投入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城市配套费、建筑装修费用、财务运营费用、销售与项目管理费用以及税务支出费用等),另行协商超出现有规划面积部分物业的分配方式并签订补充协议。
合作须知:
1.意向合作方须在挂牌期内向征集方提交《合作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
2.意向合作方需在挂牌期内向韶关市粤商科技创新园有限公司账户交纳项目合作保证金人民币600万元,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之日起,项目合作保证金人民币600万元自动转为合作方的项目合作履约金;在合作方与征集方完成“合作合同书”的签署后的30个工作日内,项目投资落实完成后,上述保证金应当无息转入为项目合作各方设立的账号内作为合作方的项目投资出资。
3.意向合作方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在挂牌期内向韶关市粤商科技创新园有限公司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合作方须在挂牌截止日下午17:00前,将合作保证金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韶关市粤商科技创新园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合作保证金不得由意向合作方以外的第三人代付,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征集方指定账户(用于保证金和收入分成的收付):
账户名称:韶关市粤商科技创新园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东莞银行韶关分行
账户:5200 0900 1005 678
4.合格意向合作方在被确定为合作方后,应按征集方通知的时间、地点签订《合作合同书》。
5.征集方对意向合作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合作方提供补充资料,按本公告的合作方资格条件确定合格合作方。挂牌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合作方报名参加的,征集方与其协商签订《合作合同书》;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合作方的,则采取评审方式确定合作方。
6.本方案所称意向合作方是指向征集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按合作须知的要求交纳合作保证金的单一企业法人或联合体。本方案所称合作方是指经征集方审查,符合合作方资格条件和征集要求的意向合作方。
风险提示:
以上信息来源于征集方提供的资料,请意向合作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751-8709122
地址:韶关市沐溪大道170号内办公楼2层